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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的基金章程

關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壹條 充分尊重捐贈人的個人意願,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贈資金及以此為本金產生的收益全部用於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困難學生,不作他用。

第二條 基金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突出基金的社會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揚捐贈人熱愛家鄉、關心教育的優秀品質,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立誌成才。

第四條 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本基金早日成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力,資助範圍更全面的社會公益基金。 第五條 為切實加強對 趙薇獎學助學金 的管理,由捐贈人委托蕪湖市教育局牽頭管理,由蕪湖市教育局與捐贈方商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嚴格管理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及社會通報基金使用情況,加強宣傳,接受監督。

第六條 管理機構:在市教育局接受委托管理後,成立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條 資金的管理:蕪湖市教育局設立 專項基金,雙控帳戶。各項支出經管理辦公室審定後須有捐贈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第八條 基金的收益:

1. 根據本人的意願,捐贈人在參加公益活動中的收益,可繼續納入該基金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2.在低風險的前提下,基金監管委員會決定本金投資方式,由此獲得的所有收益,均納入該專戶。

3.加強公益事業宣傳,廣泛吸納社會人士團體資助。

第九條 使用額度:

每年用於獎助學的資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補足,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基金總額的 15%。

第十條 獎勵、資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基金數目,提出當年的資助總金額和獎助類別;

2. 每年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資料,交所在學校、區教育局核實並推薦,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經蕪湖市教育局研究決定,並征求捐贈人意見後,公示受助對象及標準;

3. 由蕪湖市教育局組織,邀請有關人士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士出席獎學金、助學金頒發儀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作宣傳。

4.所有受獎助學生條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後可以重獲獎助學金。

第十壹條 審查通報制度: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及捐贈人通報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公示受獎助者的名單,對不符合接受獎勵、資助標準的對象,壹經舉報查實後,取消資格,並由蕪湖市教育局追究相關推薦人員行政責任,以確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基金的持續運行:為了使該基金能更廣泛更持久地服務於蕪湖市青少年教育事業,激發社會各界關心公益事業的熱情。捐贈人和蕪湖市教育局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多方渠道使該基金不斷滾動發展,實現此項公益行動的 可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

由蕪湖市教育學會代理財務核算。

經市人民銀行批準,在銀行開設基本帳戶,專款專存。

該基金所有捐贈收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項受益,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全部用於資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財務人員根據基金監管委員會主任的親筆批示方可開出支票。

年初,財務人員向基金監管委員會上報上年度基金收支財務年度報表。 第十二條 獎助對象:

1. 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小學生(20名,其中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5名);

2.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中學生(35名,其中蕪湖師範學校3名,蕪湖市壹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誌班各5名,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等活動中特別優秀的及有明顯特殊專長的蕪湖市學生;

5.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

第十三條 資助種類:

1. 對學生個人進行壹次性獎勵、資助;

2.對某壹特殊集體進行資助、獎勵。

第十四條 資助方式:現金或物品及適當形式的課外激勵活動等。

第十五條 獎助標準:

1. 助學金:小學生每生壹次性資助400元/學年;中學生每生壹次性資助600元/學年。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壹次性資助800元。

2. 獎學金:全市初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壹次性獎勵600元;全市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壹次性獎勵1000元(文理科各1名);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成績特別優秀者及有明顯特殊專長學生每生壹次性獎勵800元。 第十六條 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受獎對象,或接受資助後刻苦學習取得優異成績的受 助對象,其成績應及時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可獲贈由 趙薇 本人簽名的紀念品壹份,以資進壹步的鼓勵,擴大影響。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 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