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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什麽時候產生的?

2065438+2006年2月4日,中國資產管理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向投資人披露信息外,還應當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不得變相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向投資者披露壹次,但只有管理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私募投資基金每月至少向投資者披露壹次。

關於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辦法要求除基本信息外,投資信息、募集期、估值政策等。,基金經理還需要披露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

關於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與公募基金每日披露的要求不同,《辦法》僅要求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向投資者披露壹次。但考慮到股市的異常波動,單只管理規模超過5000萬元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每月至少應向投資者披露壹次,無論後續運作是否超過5000萬元,都應持續披露基金凈值。對於季度報告,辦法要求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投資組合等信息。對於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結束後4個月內披露報告期末的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狀況、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基金管理人獲得的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管理費和業績報酬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認為,這體現了“公募與私募,股權與證券不同”的原則。

《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應當指定專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八類信托行為:壹是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是預測投資業績;四是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五是醜化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是刊登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奉承或者推薦性文字;七是使用不具有可比性、公正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績效比較,隨意使用“最佳績效”、“最大規模”等相關術語;第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業協會表示,《辦法》適用於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證券、股權、創業投資或其他私募基金。此外,《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過往業績和運作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提交的數據為基礎,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今後提供可信的業績記錄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