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構風險。在新興市場,證券投資的系統性風險主要來自於制度的不完善。在我國,證券市場和基金都處於從起步階段向快速發展的過渡階段,但保障市場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監管環境等制度基礎設施還相對落後。因此,基金投資者時刻面臨著制度缺失、改變或越位帶來的風險。
(2)資產風險。股票、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本資產也存在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政府政策調整、投資者收益風險偏好等因素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當這些資本資產的收益風險特征發生變化時,以它們為投資標的的基金的收益風險也會發生波動。
(3)基金經理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在於,贏或不輸於跟蹤股票等資本資產市場的比較基準。知識結構、專業經驗和判斷決策能力的不足,可能導致基金經理的實際業績不同程度跑輸基準。
(4)資金運作風險。在運作中,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財務健康、內部風險控制能力和運作效率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或收益產生負面影響。
(5)流動性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來自兩個方面:壹是當投資者需要現金而不得不賣出其基金份額時,可能遭受價格或時間風險;第二,如果所有基金贖回指令覆蓋的資產超過基金的現金儲備,基金經理將不得不按交易價格或交易數量出售組合中的證券。在國內,基金投資者還面臨“巨額贖回限額”的風險,即當基金某日收到的贖回申請數量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基金有權延期處理超過總份額10%的贖回申請。這意味著投資者面臨著無法及時足額贖回基金的巨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