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不含退休人員)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1.起付標準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負擔85%,個人負擔15%;
2.10000元到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負擔88%,個人負擔12%。
退休人員統籌基金負擔比例比上壹款提高三個百分點,個人負擔比例降低三個百分點。建國前老工人統籌基金負擔比例比退休人員增加五個百分點,個人負擔比例減少五個百分點。
參保人經定點三級綜合醫院或市級以上專科醫院批準同意異地住院的,臨時在異地急診住院,異地安置,或長期掛號定點醫院轉往其他醫院住院的,統籌基金負擔比例降低10個百分點,個人負擔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參保人員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個人負擔比例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