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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行為,預防和遏制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各類財政性資金、政府專項資金(基金)、政府統壹借貸資金以及其他國有資金為主投入建設的項目。第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發展和改革、建設、交通、水利、財政等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並接受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各界、新聞媒體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和方式第六條 建立招投標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和改革、監察、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審計等部門組成,發展和改革部門是聯席會議牽頭單位。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也可由組成單位提議召開。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招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的情況;

(二)受理並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

(三)監督招投標各方執行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制度。第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壹)聽取項目招投標情況匯報,參加招標人召開的與項目招投標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項目有關招投標的文件、資料;

(三)現場監督招標評審過程;

(四)詢問參與招投標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第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招投標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

(壹)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投訴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

(二)投訴書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投訴人在投訴有效期內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采用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第十壹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

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他利益關系人舉行聽證。行政監察部門可以參與聽證。第三章 監督管理內容和要求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公開招標,符合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的條件,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招標。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規避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未經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未經保密部門認定,屬於緊急搶險救災事後未經有權部門認定;

(二)未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定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

(三)將單項合同估算價雖低於法定招標標準,但年度使用財政性專項資金達到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可以集中組織、分期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化整為零的。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采用BT、BOT方式建設的,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等應當依法招標。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應當為招投標活動提供規範的場所、信息、技術咨詢和其他相關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管理和監督提供條件,並接受管理和監督。招投標集中交易機構可以受招標人委托,代為保管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