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凡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和區縣地方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都可享受大病醫療保險。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且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在“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
大病醫療從保險形式來說,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社保的大病醫療,是為保障城鎮職工重大疾病醫療需求而建立的專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年度內累計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另壹種是商業險大病醫療,是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為特定保險人承保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障。
目前人們患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脂肪肝的人比比皆是,而且患病年齡越來越趨於低齡化。據報道,最年輕的高血壓患者僅有6歲!而且,原本屬於重大疾病的壹些病癥開始常見化。多家保險機構的大病醫療保險範圍也隨之進行了調整。
社保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報銷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需要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發票,分為普通門急診費用報銷和住院費用報銷,還有大額醫療統籌,有壹定的限額;而商業保險的大病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是提前給付,即只要醫院確診患有保單中的大病,立即按合同約定全額賠付。
大病醫療保險不包括的範圍如下:
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因責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因自殺導致治療的;
7.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