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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第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核。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不得選任或者改任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決定代為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制定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基金經理等人員管理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審核程序第六條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第七條 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壹)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托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壹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第九條 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 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第十壹條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托管銀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

獨立董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二)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三)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四)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五)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