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層住宅(七層以下、不帶電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
2、多層住宅(七層以下、帶電梯)及小高層(十二層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
3、高層住宅(十二層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壹、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範圍;
2、公用部分、公***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準同意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部位和公***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2、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部位、***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