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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基金的主要投資對象

法律分析:

壹、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壹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範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臺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範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範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範,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準,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信用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壹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範化發展。

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後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準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_規模 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壹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註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制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註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準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_信用形象 ,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工具,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其業務經營範圍內,采取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第十七條 國家推進和支持普惠金融體系建設,推動中小銀行、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互聯網金融有序健康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家推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

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範債券市場,促進中小企業利用多種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九條 國家完善擔保融資制度,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