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撥入食堂的定額補助費,按機關編制人數計算,采取經費包幹方式,由機關行政財務部門按規定標準逐月撥給。食堂管理費收支結余用於建立食堂基金,留給食堂使用。
壹、食堂基金分為發展基金和福利獎勵基金:
1、發展基金為20%,
2、福利獎勵基金為80%。
二、食堂的發展基金主要用於
1、改善用餐條件;
2、增加服務項目;
3、節日夥食補助和彌補虧損等方面的開支;
4、福利獎勵基金用於發放書報費;
5、洗理費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開支;
6、按規定發放獎金和上交獎金超額費。
三、食堂管理費收入包括:
1、機關撥入的定額補助費;
2、外單位人員的搭夥費;
3、以及食堂在保證職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過擴大服務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
第十條 食堂實行核定管理費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內部核算辦法。
第十壹條 食堂管理費收入包括:機關撥入的定額補助費,外單位人員的搭夥費,以及食堂在保證職工日常就餐需要以外,通過擴大服務項目所收取的管理費。
第十二條 機關撥入食堂的定額補助費,按機關編制人數計算,采取經費包幹方式,由機關行政財務部門按規定標準逐月撥給。行政單位聯合辦食堂或***用壹個食堂的,按此規定執行。
外單位人員(包括職工家屬)在機關食堂就餐,應交納搭夥費,其標準可略高於機關支付的人均補助費定額。
食堂在保證日常就餐外,為滿足機關職工不同層次的需要,擴大服務項目所提供的食品,應按壹定比例向服務對象加收管理費。具體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
第十三條 食堂管理費的支出範圍: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公雜費、勞動用品費、差旅費、水電費、燃料費、購置費、維修費及應由食堂開支的其他費用。房屋維修費、取暖費、單價在壹百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費以及長休人員工資由機關行政財務部門開支。食堂的各項開支執行行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食堂職工加班應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又無法安排倒休的可發加班費。平日和公休日按機關日平均工資的100%發給,法定節假日按機關日平均工資的200%發給。
第十五條 食堂管理費收支結余用於建立食堂基金,留給食堂使用。食堂基金分為發展基金和福利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發展基金為20%,福利獎勵基金為80%。食堂的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改善用餐條件、增加服務項目、節日夥食補助和彌補虧損等方面的開支;福利獎勵基金用於發放書報費、洗理費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開支,以及按規定發放獎金和上交獎金超額費。第十六條 食堂職工的獎金,按照中央國家機關的統壹規定執行,全年人均獎金限額不超過機關二個半月的平均工資,由福利獎勵基金開支。發放獎金超限額部分,按有關規定向行政財務部門交納獎金超額費。
第十七條 食堂要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食堂的固定資產要設置帳卡,詳細登記。
第十八條 食堂要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遵守財經紀律。食堂會計核算執行《中央國家機關食堂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