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又稱不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人發行證券的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壹類是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機構自己的員工;另壹類是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關系的企業等。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規模數量合格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個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註冊程序。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人,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費用。私募發行的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流通性較差,而已也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2.基金財產是基金投資人投資而形成的財產。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標的。基金投資人因投資基金而享有相應的基金份額,基金投資人或基金份額的持有人依據基金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根據我國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財產和受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財產也不屬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解算、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財產;基金財產的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券債務,不得互相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