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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有強制跟投嗎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

1、直接規範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後將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形式頒布,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性質;與此同時,國務院在行政法規層面出臺“私募條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且正在推進之中。

2、除立法層面明確私募基金的監管及運行規則外,《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中基協在證監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下,中基協的自律管理成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協擬構建自律規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現為7個辦法2個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1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即本征求意見稿)、《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7個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內控指引》(2016年2月發布)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發布)2個指引。

顯然,本次征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是自律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適用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托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解讀:

1、按該辦法,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實際上,從大的業務板塊看,包括募集、投顧、保管、托管四大部分。

2、該辦法明確了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完已成為協會會員”。

3、募集與投顧,分別由已頒布的“募集辦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顧辦法”規範,因此應從該兩個專項規則之規定。

4、本辦法規定“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體現出尤為重要的兩個層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務,要遵守本辦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開展本辦法提及的服務內容,也要遵守本辦法。這意味著:1)除非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辦法所列服務內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標準和規則統壹。

5、首次明確提出“保管業務”的概念,這是本辦法之前未出現過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辦法明確了參與資金保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即“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筆者將在下文繼續分析。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解讀:

第三條、第四條提出了幾點重要要求:壹是防止利益沖突,二是禁止轉包,三是基金財產獨立。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托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托服務範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註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解讀:

本條對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務業務提出了幾項要求:

1、完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務的範圍應與管理人的經營水平相適應。

2、管理人委托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業務前,應對服務基金進行盡職調查;並應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註和定期評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範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壹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壹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壹項。

解讀:

本條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壹項”,這意味著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被界定為私募管理人的兩項本質類職能,如二者同時不具備,則私募管理人喪失存在價值。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解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須托管;私募基金必須托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私募證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約定不托管,則可以不進行托管。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股權基金必須托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實際上,托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過托管,基金財產從募集設立、到投資管理、項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如托管人)的監督或管理之下;對於證券類基金,基金財產投資形成的權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進行權屬登記。這保障了基金資金可形成閉環流轉,管理人挪用、侵占甚至詐騙投資者資金的道德風險獲得有效控制。

鑒於托管並非強制要求,對於股權基金而言,其投資的權益憑證亦不能像證券類投資壹樣可以在中登公司進行統壹登記、查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為有效的制度補充。

3、保管服務的內容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管理人可以將股權基金投資的財產憑證(例如投資協議、股東名冊、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保管,既減少了自己的人員配置,又因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介入使得憑證管理更加規範。

4、關於提供保管業務的服務主體的要求,本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壹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解讀:

本條梳理並界定了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內容,即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註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註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取得基金托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解讀:

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1、建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即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註銷其登記;2、明確了提供募集服務、保管服務、附屬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範,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臺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墻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準,建立網絡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壹)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臺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

1、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2、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登記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筆者個人認為,這與登記的“註冊制”思路有關。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這意味著,與私募管理人登記壹樣,中基協為服務機構登記沿襲了“註冊制”思路。在註冊制思路下,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不進行行政許可;而是設定登記條件,符合條件的即給與登記。關於是否符合條件,交給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進行判斷。

3、註冊制思路下,發表符合登記條件意見的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加大,且會形成倒查與追責機制。此類追責除可能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