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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航行安全、船舶和水上設施檢查、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有關多邊和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航行國際和國內的船舶登記,以及船舶合法配備的操作手冊和證件的審核和發放;負責轄區內外外國籍船舶的管理,審理外國籍船舶(含港澳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報批;負責港口的海事管理。

(三)根據授權負責對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汙染的監督管理,以及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

(四)根據授權,負責船員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出入境證件的發放和管理,船員專業和特殊培訓的管理,以及考試和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大船舶汙染事故處置、調查和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實施轄區內船舶防臺風、水上搜救、水上交通事故、汙染事故和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的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線船舶進出口岸檢查、國內航行船舶出入境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反海盜、載運危險貨物和其他貨物船舶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監督等。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沿海國”的管理、海域(或水域)的巡邏、航行環境的管理和航行秩序的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審核和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的劃定、港口岸線使用的審核、航行警告的發布。

(八)負責港口費、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

(九)根據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指定區域的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檢查;負責東海區海上巡航執法和海上保安的管理、執法和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海上治安工作。

(十)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局機關及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計劃、基建、財務會計、固定資產、收費、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十壹)承辦交通運輸部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