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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包括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它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壹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2,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是指由專職的社會保障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計征對象征收社會保障費(稅)的壹種行為,它是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和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重大問題,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

3,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提出了三項原則:受保職工負擔的費用不應超過全部所需費用的壹半;避免低收入者負擔過重;要考慮本國的經濟狀況。而在實踐中,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要遵循以下原則:確保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原則、妥善處理積累與消費關系的原則、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