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全文》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土地收益金是政府性基金嗎
土地收益金是政府性基金。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是壹種準公益性基金,土地收益基金是為完善我國土地儲備制度,避免地方政府寅吃卯糧的短期行為,以對土地開發和使用進行長遠規劃而設立的專項政府性基金。由地方政府持有,主要來自於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商業銀行或資產管理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托管人,由土地儲備中心進行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