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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強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保證該項資金集中用於開發建設新菜地,保持我省菜地面積相對穩定,根據《福建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各建制市人民政府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蔬菜產銷的商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蔬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菜地系指各市城市規劃區內,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三年以上常年種菜的商品菜地或養殖魚蝦的精養魚塘。第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對蔬菜基地要嚴格控制征用。確因建設需要征用的,應先經當地蔬菜主管部門審查,然後按征地規定程序報批。第六條 凡依法批準使用菜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下列標準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得申請減免或緩交:

(壹)福州、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市每畝1~2.5萬元;

(二)其他市每畝1~2萬元。

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限額內,根據菜地基礎設施及生產情況,確定具體標準。第七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是用於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專項資金,其使用範圍包括:

(壹)為成片開發建設新菜地所必須進行的土地平整和改良、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老菜地的改造、挖潛、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荒造地、擴大菜地面積;

(四)建設與管理蔬菜基地,推廣科學種菜所必需的勘測規劃、技術培訓、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等開支。第八條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財政、農業、城市規劃等管理部門,根據蔬菜產銷以“近郊為主、遠郊並舉、外埠調劑、保證供應”的方針和城市發展規劃的實際,擬訂新菜地開發建設規劃、年度開發建設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蔬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統壹由建設項目所在市土地管理局代征,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經批準使用菜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交款金額和開具的交款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指定的開戶銀行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未交清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公安、糧食部門不得辦理菜農“農轉非”手續。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代征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逐月解交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開立“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專戶”,專款專用。用款時,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按經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撥款。

征收管理費用按收取基金總額2%提取,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第十壹條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實行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辦法。

經批準列入新菜地建設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除對集中連片開發建設常年蔬菜基地的骨幹工程,或以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主的非經營性質的支出(如興修水利、道路建設等),原則上實行無償劃撥外,對能獲得直接經濟效益的生產性項目支出,實行有償使用,采取有期無息或低息貸款形式,定項目、定效益、限期回收。回收的資金和利息壹律作為補充基金滾動周轉使用。

凡屬無償投資的項目應在擬訂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使用計劃”中列明。第十二條 各市人民政府蔬菜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的新菜地開發建設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與有條件承擔開發建設任務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規定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地點、面積、產品種類、供應市場的數量、工程設施、工期、投資款額、驗收方法以及獎、罰辦法;如屬借款扶持項目,還應規定借款數額、方式、償還期等。合同實行司法公證,確保基金使用效益的充分發揮。第十三條 市蔬菜主管部門與承擔開發建設任務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後,屬無償投資項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門按工程進度撥付所需的款項,並負責工程結算;屬借款扶持項目,由市蔬菜主管部門委托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對借款人發放貸款。若當地無信托投資機構,可經當地(市)人民銀行特批,委托專業銀行辦理。貸款的支付、結算和回收等具體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各市蔬菜主管部門應按省蔬菜主管部門統壹規定設立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帳冊,填寫基金收、支、存的季、年報表,上報省蔬菜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審計、土地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