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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麽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妳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妳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註冊登記程序基本壹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註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采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註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準備,其管理會更規範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壹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壹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征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壹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裏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妳只要確保其合法註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妳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妳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壹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妳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采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壹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壹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準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註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妳的基金要以什麽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麽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麽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