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年末收支最終轉入“公共基金”科目,結轉的基本流程是:收支轉入結余——結余分配——轉入公共基金。
具體結轉流程如下:
壹、收入和支出轉入余額(分別轉入業務余額和經營余額):
1.將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繳款、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額轉入業務余額,借記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掛靠單位繳款、業務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2.將經費撥款、業務支出、上繳支出、銷售稅金(非營業)、對所屬單位的補助、自籌基建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業務余額,借記業務余額,貸記經費撥款、業務支出、上繳支出。
3.將“營業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余額”科目,借記“營業收入”科目,貸記“營業余額”;
4.將營業費用、銷售稅金等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余額,借記營業余額科目,貸記營業費用、銷售稅金科目。
二、余額分配:
1.有繳納所得稅業務的單位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借記“差額分配-應繳納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2、單位計算應提取的專用基金時,借記“結余分配——提取專用基金”科目,貸記“專用基金”科目。
3.將本年所有業務余額和營業余額轉入“余額分配”科目,借記“業務余額”和“營業余額”科目,貸記“余額分配”科目。如果“經營余額”是借方余額,即經營虧損,則不予結轉。
三。未分配余額轉入公益金:
將當年未分配余額轉入“公益金-普通基金”科目,借記“余額分配”科目,貸記“公益金-普通基金”科目。
四、項目已完成資金轉移:
1.年度終了,對於已完工的項目,通過“撥款”科目和“專用支出”科目進行套期保值,借記“撥款”科目和“專用支出”科目。
2、對於已完成的項目,核撥經費的結余,按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的規定留成給本單位使用,轉入“事業基金”科目,借記“核撥經費”科目,貸記“事業基金——壹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