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民警因公傷殘犧牲撫恤補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弘揚和激勵公安民警在維護社會治安中發揚勇於同各種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精神,體現對為公安事業犧牲、因公傷殘、積勞成疾的民警及其家屬的關懷,褒揚先進,鼓舞鬥誌,進壹步推進我市公安事業發展,充分落實市局黨委從優待警措施,規範因公傷殘犧牲撫恤補助基金(以下簡稱“優撫基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和職責
成立優撫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市局分管領導任組長,人事訓練處、宣傳教育處、裝備管理處、紀委監察室、警務督察室等領導為成員。下設優撫基金管理辦公室,人事訓練處處長任主任,日常工作由人事訓練處負責。
優撫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職責:研究、制定、檢查監督、修改基金管理使用辦法,以及決定其它有關基金的重大事項。
優撫基金管理辦公室職責:基金的管理,基金的發放審批等日常工作。
第三條 本基金適用全市公安機關民警,具體標準如下:
(壹)革命烈士
1、發給遺屬壹次性慰問金15萬元;
2、每年春節發給其遺屬慰問金3000元;
3、發給其在學子女學費補助每人每年:小學1000元,中學2000元,大學3000元;
4、“六壹”兒童節和“九九”老年節發給未成年子女和在世父母慰問金800元。
(二)因公犧牲
1、發給壹次性遺屬慰問金5萬元;
2、每年春節發給其遺屬慰問金2000元;
3、“六壹”節和“九九”老年節發給未成年子女和在世父母慰問金500元。
(三)因公負傷
1、民警因公負輕傷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3000元;
2、民警因公負重傷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5000元;
3、傷情嚴重,情況特殊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1萬元。
(四)因公致殘
1、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壹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15000元;
2、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二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12000元;
3、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三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10000元;
4、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四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9000元;
5、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五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8000元;
6、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六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7000元;
7、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七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6000元;
8、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八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5000元;
9、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九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4000元;
10、因公負傷後被民政部門評定為十級傷殘人民警察的,發給壹次性慰問金3000元。
11、每年春節發給壹級傷殘民警慰問金1500元,二至三級傷殘民警慰問金1200元,四至六級傷殘民警慰問金1000元,七至十級傷殘民警慰問金800元,發至終身。
(五)在職病故:民警在職病故的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慰問金8000元。
(六)重大疾病:發給積勞成疾患重大疾病的民警壹次性慰問金5000元。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器官移植、腎功能衰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重癥肝炎、急性腦出血或腦梗塞伴後遺癥等疾病。
第四條 基金的審批
民警所在單位負責填報《福州市公安民警因公傷殘犧牲撫恤補助基金申請表》,備齊相關材料,經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5000元(含)以下的由政治部主任審批,超過5000元的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
第五條 民警因公犧牲後,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為本基金受益人;民警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患重大疾病的,本人為本基金受益人。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