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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從哪年開始交的

企業年金從2004年開始繳納,正式開始是2014年開始繳納。因為國家在2004年5月1日頒布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相關文件,從那時起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即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階段、企業年金試點階段和企業年金階段。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壹種補充性養老金制度,又叫企業退休金計劃、職業養老金計劃。企業年金是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正在完善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部分組成)的“第二支柱”。

財政部等三部門聯合發布消息,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此舉旨在推進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促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新政將在壹定程度上降低年金參保者個人所得稅稅負。《企業年金辦法》已經2016年1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財政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企業年金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同繳納,二者繳納的費用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同組成企業年金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壹方協商確定。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出國定居除外),不得從企業年金基金中提前提取資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壹次性或者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制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