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個家庭自然年度累計(跨年度費用以結算時間為準)自付部分在1—2萬元的,給予患者家庭8000元的補助;自付部分在2—4萬元的,給予患者家庭10000元的補助;自付部分在4萬元以上的,給予患者家庭12000元的補助。該項補助壹個家庭壹年只能享受壹次。
壹、健康扶貧的目標為:
1、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年度內個人住院合規醫療費用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達不到90%,由健康扶貧補充醫療補充到90%,且全年個人合規自負費用累計不超過5000元,其中特困對象(農村特困供養人員、重癥精神病、艾滋病患者,以下簡稱特困對象)住院合規費用全額報銷。
2、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出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次年按進貧程序進貧並執行健康扶貧相關政策;
3、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報銷規定的重大(慢性)疾病患者的門診用藥納入救助範圍。
二、健康扶貧和低保的區別為:
1、定義不同:精準扶貧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國家農村扶貧標準,有勞動能力的農戶。低保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戶,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戶。
2、認定條件不同:壹般來說,精準扶貧主要是就貧困居民而言的,誰貧困就扶持誰。而低保戶是針對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3、性質不同:精準扶貧戶是粗放扶貧的對稱,是指針對不同貧困區域環境、不同貧困農戶狀況,運用科學有效程序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精確幫扶、精確管理的治貧方式,主要是帶動貧困人群致富。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