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申請以公布的價格賣出妳持有的基金份額並收回現金,習慣上稱為基金贖回。贖回基金就是賣出。上市封閉式基金的銷售方式和普通股票壹樣。開放式基金是申請將妳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出售給基金公司贖回妳的價格。贖回金額是賣出基金的單位數乘以賣出當日的凈值。當基金份額持有人因壹次贖回導致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余額小於65,438+0,000時,必須將剩余的全部基金份額壹並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購金額和贖回份額數量的限制。調整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壹種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進行公告和備案。
基金管理人將以不低於總單位份額10%的份額比例分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數量;如果投資者未能贖回該部分,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明確聲明延期或取消贖回。登記中心默認的方式是投資者取消贖回。如果選擇延期贖回,將自動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至全部贖回;如果選擇取消兌換,當天未兌換的部分應用將被撤銷。延期贖回申請與下壹個開放日的贖回申請壹起處理,沒有優先權。贖回金額根據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當出現巨額贖回而延遲支付時,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式(如公司網站、銷售機構網點等)通知投資者。),並說明相關處理辦法,在證券監管相關部門制定的媒體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接受單位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遲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的正常支付時間,並在證券監管相關部門制定的媒體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