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加大資金支持:1。繼續用好再貸款、再貼現、延期償還小微企業貸款本息和支持信用貸款等政策,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旅行社的支持力度。2.對符合續貸條件的旅行社,鼓勵金融機構在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下辦理正常的續貸業務,不得盲目惜貸、抽貸、斷貸或壓貸。3.暢通銀企對接渠道,引導旅行社主動向銀行提供經營管理、資產負債、財務收支、納稅等關鍵信息。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征信方式,引導擴大對旅行社的信用貸款支持,以貸促貸。(2)建立健全融資配套服務長效機制:1。適當擴大文化和旅遊相關產業發展基金的適用範圍,探索為旅行社提供融資增信、風險共擔、貼息獎勵、應急周轉等融資配套服務。加大政府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力度,提高旅行社的信用。2.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地方融資擔保機構的合作,建立健全常態化金融機制,支持面臨短期經營困難但發展前景良好的旅行社發展。(3)支持地方文化金融服務中心發揮積極作用:1。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文化旅遊企業救助基金。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托現有首貸續貸服務中心,受理中小企業首貸和續貸申請。2.支持各地有序探索優化首貸續貸服務中心模式,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挖掘和識別旅行社有效融資需求,增加首貸續貸業務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采取措施促進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業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和邊遠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