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第四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康復、教育、就業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
自治區提倡和鼓勵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全社會應當共同承擔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使用殘疾人。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殘疾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殘疾職工的比例相適應。第五條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撫恤和優待。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預防、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職業培訓、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建立穩定的殘疾人經費保障機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殘疾人聯合會,並設立單獨的機構。殘疾人較多的鄉(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殘疾人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九條本級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應當專項用於殘疾人。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每年應當安排不低於20%的資金作為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的留成部分,每年應當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作為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自治區政府統籌安排,用於扶持和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十條提倡和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支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開展募捐活動。第十壹條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殘疾人資金、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社會捐贈的使用。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 *殘疾人證》是鑒定殘疾人殘疾類別和等級並享受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憑證。
由本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組織殘疾評定,免費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殘疾人的殘疾評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
負責殘疾評定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殘疾評定,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辦證部門報告並補辦。第十三條殘疾人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為國家和自治區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以及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每年5月的第三周是自治區殘疾人宣傳周。第二章預防和康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