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費為6000元;
2、壹次性撫恤金為16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為1300元。
依據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2]102號
壹、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標準統壹調整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轄縣(市)、區)參保人員及退休人員(含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費標準調整為: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16000元;南通、揚州、泰州15000元;徐州、連雲港、淮安、鹽城、宿遷14000元。
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費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1〕21號)第六條和《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從個人賬戶支出,改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四、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計發辦法和執行時間,參照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民政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蘇民優〔201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或定期救濟費的標準及支付渠道暫不作調整,仍按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蘇勞社險〔2009〕1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壹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蘇勞社險〔2009〕10號
市 喪葬費標準 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費標準 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或定期救濟費計發基數
南京 6000 6000 1800
無錫 6000 6000 1800
徐州 5200 5200 1300
常州 6000 6000 1800
蘇州 6000 6000 1800
南通 5200 5200 1550
連雲港 4600 4600 1200
淮安 4600 4600 1200
鹽城 4600 4600 1200
揚州 5200 5200 1550
鎮江 5200 5200 1550
泰州 4600 4600 1200
宿遷 4200 4200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