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報銷:
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全體參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門診待遇。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普通門診不設起付線,進入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60%的比例報銷,統籌基金年度個人最高支付限額為400元;
2、住院報銷比例:
連續參保時間越長報銷比例越大。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每滿5年,醫保基金住院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累計不超過10個百分點。如果從2007年連續10年參保,那麽在三級、二級、壹級醫院的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到70%、80%、90%;
3、二次報銷比例:
參保居民個人年度多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及“二次報銷”支付後,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含合規、合理的自費部分)超過2.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險資金對超過部分按55%的比例給予“再次報銷”,大病保險資金年度個人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