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提取和劃轉的各項資金,按規定經財政部門核定,按現行財務辦法列支後,全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第五條 單位住房基金必須專項用於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支出。主要用於:繳交職工住房公積金;發放職工住房提租補貼或住房補貼;已售住房***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自管住房維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設;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用部分的維修支出從單位***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行制定。第六條 單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結余,全額結轉下年使用。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制度。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是單位財務收支預決算的組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單位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同時,應編制單位住房基金預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住房基金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減因素,編制單位住房基金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執行。住房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壹般不予調整。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財政部門規定在承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單位住房基金專用賬戶,對住房基金收支實行單獨核算。單位住房基金專用賬戶由單位財務部門統壹開設和管理。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行政事業單位開設單位住房基金銀行專用賬戶,以及編制單位住房基金收支預決算的情況進行審核和檢查,對違反財務制度規定的,按有關法規予以糾正和處理。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