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就是社會保障基金專管部門把社會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國家或地方銀行,以取得壹定利息的投資形式。這種投資方式的主要優點是安全可靠,投資無風險,基金收益率等於銀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穩定而且有保證。同時,操作簡便,沒有復雜的運作過程。其缺點主要是當銀行存款利率低於物價上漲指數時,基金就會面臨貶值的風險。同時,即使銀行存款利率高於物價上漲指數,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這是壹種保守型的投資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為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也規定了基金用於儲蓄存款的壹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為基金投資的壹種主要方式。[3]
(2)投資於國債。國債可分為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因而安全性極高。在發達國家,養老基金購買國債非常普遍,而且在資產配置中也占有相當比例,可見在合理的資產配置中存在壹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國債是很有必要的。
在壹些發達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債的比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養老、傷殘、遺屬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全部都必須用於購買政府債券。發展中國家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債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於1985年後放寬資產配置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於收益率較高的資產,但政府債券在資產配置中的比重始終高達約40%,而股票在資產配置中的比例已從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這表明智利養老基金對股票的加大投資並非以減少政府債券為前提,國債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資工具。從我國的情況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國債曾經是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工具(相對銀行存款),但隨著利率體系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國債利率與銀行定期利率之間的差距逐漸減小,投資收益率也呈下降趨勢;此外,國債的實際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因此,如果社會保障基金持有的國債比重過高,也將面臨較高的替代率風險,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的社會保障基金來說,國債比重控制在40%以下較為合適。
(3)投資於不動產。投資於不動產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或建造房地產。不動產投資在經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保證有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證。但由於不動產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差,不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隨時支付,同時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也具有壹定的風險性。所以,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方面投資的比重都比較低。只有個別拉丁美洲國家為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利影響,才將社會保障投資基金的壹半以上用於不動產投資,而且主要用於修建醫院、公寓等。
(4)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是指社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實踐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公司債券和股票的投資行為。公司債券和股票壹般盈利率較高,也比較穩定。股票價格雖然變動性較大,常常難以預測,但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股票的變現能力強,可以抵消壹定的風險j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在盡可能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比投資於其他方面獲利更大。正因為如此,美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允許社會保險基金用於風險投資;新加坡政府不僅允許中央公積金局購買公司債券、公***汽車公司股票,而且還允許社會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資;菲律賓政府也允許用社會保障基金向私人企業投資,向投保人貸款。我國從2002年10月開始,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按批準的比例交給投資基金,通過投資基金再進入證券市場。實行的結果現在反映投資收益還是比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報率達到10.52%。
(5)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直接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工商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參與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投資行為。這是壹種直接的、風險型的投資。這種投資是把基金作為資本直接投入生產流通領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報酬。由於這種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項目評估,以保障其投資的安全性。有些國家為規避風險,還規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種投資的最高限額,如英國規定只能把社會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過10%投資於某種實業。
(6)發放貸款。發放貸款也稱為間接投資,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獲取盈利的投資行為。發放的貸款用於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購買和建造房屋使用,也為受保人及其家屬提供其他消費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