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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返還土地出讓金是否違法

違法。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以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變相返還出讓金的都是違法行為。

所謂土地出讓金返還或獎勵款,就是在土地出讓過程中,企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取得了土地出讓票據以後,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壹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土地出讓金返還協議”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拍賣法》的相關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出讓土地指的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把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在壹定的時間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且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該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的壹種行為。

法律依據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