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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慈善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城市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動員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同富裕。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慈善事業的統籌協調,制定和完善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對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資源,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轄區的慈善工作,促進社區慈善發展。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慈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和規範慈善活動的具體措施,推動慈善組織、慈善活動以及慈善信托發展。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的慈善工作。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為捐贈人、慈善組織等辦理涉稅事項提供相關服務便利。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指導新聞媒體開展慈善公益宣傳,宣傳慈善典型,弘揚慈善文化。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網信、通信管理、公安、審計等部門和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依法參與慈善工作。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履行社會責任,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活動納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統籌、引導各類慈善力量開展募捐、救助、誌願服務等慈善活動,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第八條 本市推動開展長江三角洲區域慈善交流活動,加強慈善資源***享,弘揚慈善文化,促進慈善事業協同發展。第九條 鼓勵慈善領域的國內與國際合作交流,引導慈善組織有序開展慈善活動、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第二章 慈善組織和慈善財產第十條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對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壹條 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符合慈善組織設立條件的,可以同步登記為慈善組織。

已經在本市登記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符合慈善組織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其登記的市或者區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經市、區民政部門登記或者認定的慈善組織不再從事慈善活動的,可以依法申請取消慈善組織認定。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載明法定事項。

市民政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慈善組織的章程示範文本。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推動反映行業訴求,加強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和規範慈善事業發展。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慈善活動,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不得利用慈善組織從事營利活動,不得侵占或者變相侵占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損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