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得到社會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如強制性、互助性和社會性。所以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解決職工患病或受傷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和其他險種壹樣,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提前向受到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被保險人生病去醫療機構看病,醫保機構會給他壹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也具有保險的兩大功能:風險轉移和賠償轉移。即把個人的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受到相同風險威脅的所有成員,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集中的醫保基金進行補償。
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壹步推動社會進步和生產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安心工作,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的正常再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