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專項撥款;
(二)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
(三)各級政府資助;
(四)其他收入。第四條 將基金存入國內的金融機構,從每年的利息中提取當年度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資助金。第五條 資助金額分為兩個等級:
(壹)人民幣10000元和外匯2000美元;
(二)人民幣5000元和外匯1000美元。
有特殊需要者,資助金額可適當提高。第三章 申請辦法和審批程序第六條 申請博士後科學基金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品學兼優,在研究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
(二)進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超過半年,工作進展順利;
(三)年齡在35歲以下。近兩年內(1988年10月底以前),東北、西北和西南地區的申請者年齡可放寬到43歲,其他地區放寬到四十歲。第七條 申請者應提供如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內容包括個人獲得學位情況;過去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國內外的評價;目前所從事研究項目的內容、意義、進度、預期結果及國內外在這方面的研究水平;現有科研條件;申請資助金額和用途等;
(二)兩位教授(研究員或其他相當職稱人員)的推薦信。第八條 建站單位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表現、科研成果及申請資助金的必要性等進行評議,提出意見後將有關材料報送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第九條 管委會辦公室將所收到的申請材料在限期內分送給各有關學科專家組,由專家組邀請與申請者同行的3位專家,用通訊方式征集意見,然後由專家組對申請者是否資助以及資助金額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工作每年2月和8月進行兩次,申請者必須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將各項材料送到管委會辦公室。第十條 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根據各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審查和批準獲得資助金的人選及其資助金額。第十壹條 資助金獲得者中特別優秀的,由於研究工作的需要,要求繼續得到本基金資助的可以在得到資助金1年後再申請1次,申請辦法和審批程序同上。第四章 使用辦法第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所獲得的資助金,只能用於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改裝實驗室;聘用助手以及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會議等,不能作為個人的生活費用。第十三條 資助金獲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資助金的自主權,允許將未用完的部分從第壹站帶到第二站,流動期滿還可以帶到工作單位繼續使用。
用資助金購置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等物品都屬於國家財產。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到第二站或流動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凡屬其研究工作必需的上述物品,均可由博士後研究人員帶到新的站或工作單位,其余的可留給建站單位。物品交接時應辦好登記手續。第五章 管理第十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對博士後科學基金進行統壹管理,辦理資助金的撥款手續,並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使用不當的有權追回。第十五條 資助金獲得者每年須向建站單位提交資助金的使用情況和取得效益的書面報告。每筆資助金使用完畢,必須向建站單位和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研究工作和使用資助金的全面總結。第十六條 資助金由博士後研究人員所在建站單位的財務部門單獨立帳,代為經管和監督。第六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試行條例經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施行,解釋權歸管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