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
二戰後,日本構築了龐大、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由年金保險、醫療保險、勞災保險、雇傭保險、護理保險組成.這壹體系的建立對保障日本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日本進入少子老齡化社會,政府也在不斷對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
(壹)年金保險體系
日本年金保險體系由三層結構組成,第壹層為全民皆加入的“國民年金”,第二層為按收入比率交納的“厚生年金”和“***濟年金”,第三層為“企業年金”.其中國民年金、厚生年金、***濟年金為國家直接運營的公立年金.據統計,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公立年金總人數達到7,044萬人.
日本公立年金制度按投保人的不同具體分為:第壹類被保險者指20歲至60歲之間的自營業者、農民、學生、自由職業者、無職業者;第二類被保險者指企業員工、公務員;第三類被保險者指被第二類被保險者所撫養的配偶.
1、國民年金
根據日本憲法第25條,即國家有義務為國民的社會福祉、保障、公***衛生條件改善而努力之精神,面向全體國民以備養老、傷殘、死亡而設立的公立年金制度,也稱為基礎年金,中央主管部門為厚生勞動省直屬的“社會保險廳”.
種類:國民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基礎年金(養老),障礙基礎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基礎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國民年金法規定所有生活在日本的年齡在20-60歲期間的人員必須加入國民年金,故第壹、二、三類被保險人以及常駐日本的外國人均為加入對象.但制度規定,加入厚生年金和***濟年金的第二類被保險人不需繳納保費.
保費:2007年開始,個人繳納部分上調到14,100日元/月,此後每年4月上調280日元/月,至2017年達到16,900日元/月為止.國家財政也支出相當於個人繳納的金額.
2、厚生年金
專為企業員工設置的公立保險制度.厚生年金保險法規定,繳納25年即可享受厚生年金,同時要求從業人員達到5人以上的企業和自營業者必須加入厚生年金保險.
種類:厚生年金按賠付種類可分為老齡厚生年金(養老)、障礙厚生年金(傷殘賠付)、遺族厚生年金(死亡賠付).
對象:第二類被保險者當中的企業員工.
保費:2006年9月起,保費確定為月收入的14.642%,因勞資各承擔壹半,故個人實際承擔部分為7.3%.新調整的厚生年金制度規定,今後保費比率每年9月上調0.354%(勞資各承擔壹半),到2017年最終提高收入至的18.30%.
截至2007年4月,加入厚生年金總人數達到3,302萬人.
3、***濟年金
針對公務員、學校教職工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
種類:***濟年金按賠付種類細分為退休***濟年金、障礙***濟年金、遺族***濟年金.根據“國家公務員***濟組合法”,中央公務員***濟年金組合有21個團體,如眾議院***濟組合、外務省***濟組合、經濟產業省***濟組合等.根據“地方公務員等***濟組合法”,地方公務員***濟組合有69個團體,如東京都職員***濟組合、市町村職員***濟組合(47家)、公立學校***濟組合(1家)等.
對象:公務員、學校教職工.
保費:根據加入***濟組合保費不壹,壹般為總收入的11.168-14.76%(國家財政和個人各承擔壹半).
截至2007年4月,全日本加入***濟年金總人數達到460萬人.
4、企業年金
效益較好的民間企業為了更加豐富員工退休後的生活,在已加入各種公立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另給員工增設的養老保險制度.
種類:企業年金可分為厚生年金基金(公立厚生年金的補充)、確定支付年金(亦被稱為“日本版401k”)、適格退休年金等.
保費:企業全額承擔或員工部分承擔.
據企業年金聯合會統計,截至2007年11月,全日本有636個企業年金,***有484萬名加入者.
(二)醫療保險體系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按就職情況可分為“健康保險”和“國民健康保險”.
1、適用對象
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工薪階層,而國民健康保險的適用對象為自營業者、退休人員等.1958年,日本通過“國民健康法”,實現了醫療保險的全民參保.據厚生省統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總人數有5200萬人,加入健康保險人數達到7600萬人.
2、保費
勞資各承擔壹半.根據具體保險種類,利率在3.0-9.5%不等.具體公式為,保費=標準月工資等級 *保險利率.
(三)勞災保險體系
根據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當員工發生工傷時向員工本人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補償的公立保險制度.法規要求所有生產部門均為員工加入勞災保險,但公務員、國營企業員工、船員除外.
保費由雇主承擔.根據行業保費為月收入的0.45%-11.8%不等.
(四)雇用保險
根據雇用保險法,以員工的失業,預防失業,改善雇傭條件為目的設立的公立保險制度.法律規定,只要企事業單位雇傭壹人以上,必須為員工加入雇用保險.
保費分別由個人和企業承擔:個人承擔月收入的0.6-0.7%,企業承擔0.9%-1.1%.
(五)介護保險體系(護理保險)
由於老後無人照顧日益成為日本的社會問題,此外,醫療保險只負責治病,不承擔生活無法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日本政府於2000年開始實施護理保險制度.所有年齡在40歲以上者均為保險對象.
保費:根據地方收入情況,由地方政府制定標準.壹般為2000-3000日元/人月,與醫療保險捆綁壹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