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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

證券公司註冊資本要求:

壹、為了防止股東將不良資產帶入證券公司,保證新設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該條例對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做了規定: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是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中必需的非貨幣財產;證券公司股證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二、為了防止不良單位或者個人幕後操控、規避審批和監管,該條例規定,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的股權。證券公司的股東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