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入國家計劃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按項目投資總額剔除獲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費用後,按其剩余部分的2%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國家重點工程、社會民政福利和安居工程以及軍隊、學校、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農業生產性項目,新(改)建公路及其場站和地方水運碼頭,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二)對技術改造項目,按投資額的1%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三)單位和個人購置必須發放號牌且上路運行的機動車輛,按購置價款的壹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設基金:進口車征收10%,國產車征收5%(其中國產貨車征收3%)。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地方附加費的車輛,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四)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中的中央下撥資金、國外和港澳臺引進資金(含設備、專有技術等投資所折合的資金,下同),免征水利建設基金;已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繳納了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用於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經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審計部門確認後(國家審批的項目,由省審計部門確認,下同),不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貸款,外國政府、國際和港澳臺地區的民間組織和個人捐贈的資金,用於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以及國內金融機構向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貸款資金,壹律不作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基數。第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按獲得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5%,向用地單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國家重點工程、社會民政福利和安居工程以及軍隊、學校、科研機構的用地,免征水利建設基金。
納入國家計劃的生產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在按本條上款規定計算應收水利建設基金時,應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四)項規定,計算出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之和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爾後扣除相應比例的征收數額。上述資金扣除數額由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審計部門負責確認。第九條 電網銷售電價按每度電附加0.005元標準,向用電戶(農業排灌和農戶家庭用電除外)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除水力發電用水以外的各類非農業生產用水以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附加0.02元的標準,向用水戶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第十條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下列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武漢、荊州、黃石;襄樊、宜昌、鄂州、黃岡(不含所轄縣、市);荊門(不含京山縣)、仙桃、潛江、天門市。第十壹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防汛費、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統壹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原管理辦法不變。
來自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對防洪搶險的捐資,水利建設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有償使用的水利建設基金的增值,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第三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