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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實施辦法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我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工程優質實施、如期竣工、順利投產、有效運行和償還貸款,根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日元貸款環保項目實施辦法》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的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利用日元貸款環保項目。第二章 貸款項目的管理及實施部門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日元貸款環保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日貸辦),由省計委、省環保局、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委、省建委等部門組成,省日貸辦設省計委。省日貸辦對湘江流域汙染治理日元貸款實施管理、監督和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第四條 省日貸辦的主要職責是:處理有關日元貸款環保項目的公文,研究起草該項目利用日元貸款的有關政策;部署湘江流域汙染治理項目前期工作,組織申報項目年度計劃,協調項目業主辦理國內、國外審批程序的有關手續,負責各子項目實施前、中、後期各項重大程序(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初步設計審批、物資設備采購委托與招標、工程招標與工程監理、環保監督與工程驗收、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檢查等)的再審核、協調服務和日常工作管理;負責與國家有關部門及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的工作聯系,定期向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報告項目執行的有關情況,並按時向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通報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以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項目單位對外如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第五條 省計委和省環保局負責匯集和建立有關環保工程的項目庫,根據持續發展原則和現實情況及還貸能力優選項目。

省計委負責環境治理總體規劃和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子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F/S)的審批與管理。

省環保局負責組織完成總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並審批和管理各子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EIA)以及有關環境效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財政廳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署轉貸協議,並與各子項目所在地區行署、市州政府及財政部門簽署再轉貸協議,所在地財政部門再與子項目單位簽署轉貸協議,進行債權債務管理。同時參與項目年度用款計劃和物資設備采購計劃的審查與編制。

省建委負責各子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並協助對工程的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對項目施工圖設計進行業務指導。

省外經貿委協助進行項目設備采購工作,並負責審核日元貸款項下的出國考察、培訓人員名單。

各地市州和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項目的初審,協調落實配套資金,協助建設單位搞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培訓等業務指導。第六條 為有效地進行日元貸款的實施工作,省日貸辦按計劃、財務、工程、采購等不同工作設置專門人員,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項目所在地市州視工作需要,可參照省日貸辦模式設立項目實施機構,負責搞好日常工作管理。第七條 子項目建設單位成立項目執行機構,由主管領導牽頭,計劃、財務、設計、工程、環保等有關人員參加,按省日貸辦的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工作。第八條 項目實行實施人制度。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授權認證的實施人有權在變更項目計劃、設計以及在簽訂的貸款協議金額內對物資采購和所需金額進行調整時,代表省日貸辦簽署有關文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項目選定、計劃、財務、采購、工程設計與監理以及環保監督等方面的事宜需經省日貸辦成員單位集體審定。

子項目實施業主負責制,業主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和財務及債務。第三章 項目選定管理第九條 項目的選擇要符合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會(OECF)導則和國家產業政策及環保規劃原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國內配套資金落實。第十條 利用日元貸款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技術改造程序辦理。首先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經地市州計委、環保局、財政局、外經貿委、建委初步考察,由地市州計委向省計委申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查後批復立項。需報國家立項的,由省計委統壹向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申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調查評估後報省計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程序與項目建議書的審批程序相同。省日貸辦負責編制項目總體規劃方案,並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