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應當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壹)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外國、港、澳、臺以及外省市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常駐本市的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專戶存儲、金融監管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六條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控機制、風險防範機制和激勵機制。第八條職工有權要求單位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和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有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第九條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國家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確定單位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條件,確定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查批準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和壞賬核銷申請。第十條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經理事長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或者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壹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其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主辦單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和延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報告;
(八)監督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和繳存情況;
(九)制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受理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的投訴和舉報;
(十壹)承辦太原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分中心。
分中心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第十三條財政、統計、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 * *做好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第三章繳存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為單位和職工登記並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