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富的礦產資源是阿勒泰地區周邊國家資源優勢,構成了阿勒泰地區利用周邊國家的資源基礎。第壹節和第二節將阿爾泰成礦帶成礦背景、成礦地質條件及規律進行了闡述,並對阿勒泰地區周邊國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狀況進行了分析研究。本節主要對周邊國家的礦業投資環境進行分析,如果說資源基礎是硬件的話,那麽,投資環境、政策等就構成了阿勒泰地區利用周邊國家礦產資源的 “軟件”。只有將軟硬件有機地結合起來,利用周邊國家的資源才能更有針對性、更實際。下面分國別闡述。
壹、俄羅斯
( 壹) 礦業法律法規
2008 年 5 月,俄羅斯正式實施 《俄限制外資進入戰略性產業法》。俄羅斯對外資進入涉及國家命脈的行業壹直保持相當謹慎的態度,曾實施數條臨時法律條例,但壹直缺乏統壹的立法進行調節,已有的法律並不具有系統性。新法規定 13 大類 42 種經營活動被視為戰略性行業,限制外資進入。與礦業開發有關戰略性行業為: 在聯邦級地下資源區塊內進行地下資源的地質研究或資源勘查開采。
戰略性礦床標準為: 對聯邦級地下資源公司的控股權不得超過 5%。據俄羅斯工業能源部的信息,戰略性礦床 ( 油氣田) 包括鈾、金剛石、純石英、鎳、鈮、鉑族金屬、鈷、鈹、鋰、原生金 ( 儲量在 50 t 以上) 、銅 ( 儲量在 50 萬 t 以上) 等放射性、有色金屬和稀有及分散元素礦產; 石油 ( 儲量在 7 000 萬 t 以上) 、天然氣 ( 儲量在 500 億 m3以上) 等能源礦產。
戰略性礦床 ( 油氣田) 的新標準,對油氣田而言,要比以前規定的標準要低得多,因此,有相當數量的油氣田列入戰略性油氣田,包括 30 個油田和 40 個氣田。銅礦,包括烏多坎 ( Udokan) 在內的 3 個銅礦床列入戰略性礦床。金礦,蘇霍伊洛格 ( Sukhoy Log) 金礦列入戰略性礦床。
按照新法律規定的標準,俄天然氣工業公司、盧克石油公司、俄羅斯石油公司、蘇爾格特石油天然氣公司、韃靼石油公司、秋明-BP 石油公司、阿爾羅斯礦業公司、諾裏爾鎳業公司等資源開采業巨頭,包括電力部門地區電網組織及天然氣分配領域的約 7 000 家公司和企業在內的天然壟斷主體等都將被列入戰略性企業,其數量將占所有行業半數以上,產值約占俄國內生產總值的 50% ~60%。
俄外資進入戰略性行業的申請批準程序盡量簡化,在聯邦政府層面確定協調國家統壹立場的協商程序,並對外資的進入和退出實行 “壹個窗口”原則。審核層次高,若外資企業希望在按法律規定具有戰略意義的相關公司或地下資源區塊項目中取得10%以上的控股權,須向相關全權機構 ( 之前為向俄聯邦反壟斷署) 提交申請,並經由聯邦安全會議牽頭組成的跨部門專門委員會審核,俄總理將擔任該委員會主席。如果認為該項目將威脅國家安全,申請將被轉交政府審核,政府總理將有權做最後決定。正常情況下這壹過程約為3 個月,特殊情況下該審核過程可順延 3 個月。該法規定不涉及在法律頒布之前已經完成的交易,但所有持有俄戰略性行業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外國公司,必須將控股情況向俄政府備案。
俄加快新法的出臺步伐是適應入世的需要,其指導思想是按照國際慣例盡量符合WTO 需要,同時考慮國內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盡量符合國家利益。新法律規定的行業和領域已為外資設限,將成為抵禦外資沖擊俄國內相關行業的市場保護措施之壹。從國際礦業開發合作的角度講,新法的實施對外商投資俄羅斯的礦業開發增加了難度。
( 二) 礦產資源稅費政策
俄羅斯 199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關於 “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的決議規定了地下資源使用權付費中的開采付費和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基金依照礦產品銷售額的壹定比率提取,不同礦種的比率不同,如油氣 10%,鐵礦 3. 7% 等 ( 表5-12) 。
表 5-12 俄羅斯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比率
資料來源: 宋國明,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情報,2002。
2002 年 1 月 1 日起,俄羅斯開始征收礦產資源開采稅。取消了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稅的稅率基本等於以前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的壹半和礦產開采權付費的平均值之和。
俄羅斯聯邦政府 2001 年第 926 號決議批準了新的礦產資源使用經常性付費 ( 相當於礦地租金) 的最低和最高標準。不同礦種有不同標準,大致範圍是普查階段為20 ~360 盧布( 77 ~1 385 人民幣元) /km2; 勘查階段為 800 ~ 20 000 盧布 ( 3 078 ~ 76 959 人民幣元) /km2( 表 5-13) 。
表 5-13 2001 年俄羅斯不同礦種不同勘查程度經常性付費標準
資料來源: 宋國明,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國土資源情報,2002。
二、哈薩克斯坦
( 壹) 礦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中國新疆阿勒泰地區利用哈薩克斯坦天然氣資源的成功,需進壹步對哈薩克斯坦礦業投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解,為利用該國礦產資源奠定基礎。參考有關資料,對 《資源法》、《稅法》、《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闡述和解讀。具體內容如下:
1) 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哈薩克斯坦分別於 2004 年 12 月 8 日、2005 年 10 月14 日和 2006 年 12 月 29 日連續三次對 《資源法》 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分別引入了國家“優先 ( 購買) 權”和 “集權”的概念。主要包括對礦產品交易的優先權、對地下資源利用權轉讓的優先權、集權。地下資源利用者如果違反上述國家 “優先權”和 “集權”的規定,國家有權單方面撕毀合同。
2) 嚴格礦業權審批管理。 《資源法》 規定了地下資源礦業權轉讓過戶程序,地下資源勘查開采權轉讓的審批部門和機構 ( 能源礦產部) ,礦業權轉讓批轉程序,資源開采權期限及延期規定。如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壹般為 6 年,正常情況下,允許探礦權人兩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兩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5 年,若儲量規模巨大的礦山,可簽訂有效期 45 年的合同,同時對申請合同延期時限作出規定。
( 二) 礦產資源稅費政策
1. 企業稅收
在哈薩克斯坦註冊的企業,原納稅種類多達十幾種,2009 年 1 月 1 日頒布的新稅法,使企業稅負有所減輕,企業所得稅降幅最大,由之前的 30% 下降到 2009 年的 20%,到2011 年降到 15% ,幾乎降了壹半。其他稅種均有不同程度的調整 ( 表 5-14) 。
表 5-14 哈薩克斯坦新舊稅法稅率對照表 ( 主要稅種)
資料來源: 於新,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駐哈薩克斯坦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2. 稅收優惠
新稅法幾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從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只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開辟了壹個小優惠窗口,新稅法對地下資源開采企業重新制定了固定資產的折舊標準。地下資源開采企業可在三年內對初始固定資產投資進行折舊。壹是對於礦山開采企業,占初始固定資產50%的折舊費可根據礦山開采合同,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二是對於石油和天然氣開采企業,占初始固定資產30%的折舊費根據石油天然氣開采合同,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
3. 出口稅及礦產資源開采稅
對除石油和天然氣以外的幾乎所有出口產品免征出口關稅。
1) 出口收益稅。新稅法取消了石油和天然氣出口稅,增加了石油和天然氣出口收益稅,稅率根據石油和天然氣的價格確定,價格越高,稅率越高 ( 表 5-15) 。取消煤炭礦產資源開采稅,征收 2. 1%的出口收益稅。
表 5-15 哈薩克斯坦石油、凝析油出口收益稅率表
資料來源: 於新,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駐哈薩克使館經商參處; 註: P <40 時,稅率為零。
2) 礦產資源開采稅。固體礦產征收額依據不同礦種而定,金屬礦產壹般為 0. 3% ~9% ,鉻鐵礦最高達 17% 。非金屬礦產壹般在 2% ~ 4. 5% 之間,寶石礦產稅率高達 12% 。煙煤等礦產品的稅率為零,出口的煙煤稅率為 2. 51% ( 表 5-16) 。石油以原油年產量確定( 表 5-17) 。
表 5 -16 哈薩克斯坦礦產資源開采稅稅率
資料來源: 於新,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駐哈薩克斯坦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表 5-17 哈薩克斯坦原油開采稅稅率表
資料來源: 於新,哈薩克斯坦資源礦產投資相關法律簡析,2009 年 12 月 8 日,駐哈薩克斯坦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4. 企業用於投資的設備優惠
對於外國投資者來說,取消了稅收優惠,但關稅優惠條件仍然保留。根據 2003 年1 月 8 日通過的 《投資法》 的規定,凡與工貿部投資委員會簽訂了投資合同的外國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 ①投資者進口生產用設備免關稅; ②國家可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房產、機械設備、計算機,測量儀器,交通工具 ( 小汽車除外) 等方面的壹次性實體資助。
最近,“哈薩克斯坦含量”概念的提出為礦業企業提出的新的要求,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要多用哈薩克企業生產的設備和原、輔材料,多使用當地公司提供的各種服務,多雇用當地員工。
可見,新資源法的修改,加強了哈薩克斯坦對國家礦產資源的控制。新稅法根據國際市場調整了礦產品稅種及稅率,減輕了地下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稅賦,新稅法幾乎取消了以前所有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僅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尚存壹些優惠。
三、蒙古
( 壹) 法律法規及政策
為吸引國內外資金盡快開發利用該國礦產資源,1997 年,蒙古國家大呼拉爾通過第壹部 《礦產資源法》。2006 年 7 月 8 日通過了 《礦產法》新版,按新法規定,投資開發蒙古礦產資源的主要政策有如下 6 個方面: ①制定了戰略性礦產的劃分標準,明確了國家對礦產的參與條件和股比。加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與管理。②規範了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增加了礦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度。新法實施後,勘查和開采許可證由 2007 的 5 588 個減少到 2009 年底 3 659 個,減少 68. 41% ,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分別減少 76. 94% 和 39. 01% 。③縮短了礦產開采特別許可的總有效期限,提高了礦產資源開發相關費用的標準。④提高了簽訂投資合同的投資基數,增加了投資合同審批部門和環節。⑤突出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性,加大了對破壞自然環境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力度,有利於遏制礦業開采和環境保護不和諧發展的局面。⑥充分照顧各級政府和各階層的利益,合理分配礦產開發收益,有利於保持國家的協調統壹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新礦產法對中國勘查開發蒙古礦產資源產生了兩個方面的影響。有利的方面是: ①蒙古法律的逐步完善為我投資蒙古礦產領域提供了更加透明、規範的法律環境。②新法對特別許可管理的規範將有效地避免特別許可的惡性炒作和企業之間的無序競爭。③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參與在某種意義上有利於推動中蒙礦業領域的合作。不利影響表現為: ①法律政策的不穩定性增加了投資的風險,借機瘋狂炒作掠取外商持有的礦權。②提高了企業運營成本,縮小了投資利潤空間。蒙古雖然地大物博、資源豐富,但是惡劣的自然環境、落後的基礎設施 ( 包括水、電、交通、通訊等) 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了很大的障礙。③提高了簽訂投資合同的門檻,使中國部分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前功盡棄。
2006 年蒙古國家大呼拉爾春季例會相繼通過了壹系列稅法的修改草案、銅金暴利稅法、新礦產法等法律,在蒙的礦產資源開發面臨新的形勢。中國企業應清醒地認識在蒙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形勢,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 二) 礦產資源稅費政策
近年來,蒙古的地質礦產管理機構發生壹些變化。2004 年礦產資源局和石油管理局合並,組建了蒙古礦產資源和石油管理局 ( MRPAM) ,該局隸屬工業和貿易部,2009 年礦產與能源部成立,蒙古礦產資源和石油管理局 ( MRPAM) 隸屬於礦產與能源部。使得礦產資源管理更加規範,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控制力也增強。
蒙古 2006 年頒布了新的礦物法,其主要內容是:
1) 許可證有效期將由 7 年延長至 9 年; 采礦許可證的最長年限為 70 年,資源補償費調整到 5%。
2) 修改稅法,減少所得稅。取消雙重收稅,減少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從 30% 減少到25% 。增值稅由 15% 降低到 10% ,再投資的 10% 抵扣企業納稅。
3) 立法引進了 “戰略性礦產” 概念。將那些對蒙古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具有潛在影響、或者在國際上具有巨大需求的礦產定義為戰略性礦產。
4) 穩定投資者的協議延長年限。投資額在 5 000 萬 ~ 1 億美元的項目要簽訂 10 年期的協議; 投資額在 1 億 ~3 億美元的項目要簽訂 15 年的協議; 投資額超過 3 億美元的要簽訂 30 年的協議。
自 2006 年以來,蒙古金和銅的生產經營接受暴利稅管制。暴利稅適用於如下情況:①當黃金價格高於 850 美元/oz,銅價高於 2 600 美元/t。②金礦和銅礦的礦區土地使用費和增值稅按照國際最好的經驗執行。③煤炭礦業公司必須支付 2. 5%的礦區土地使用稅,但實際上,只有國有公司和大型私有公司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