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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保異地轉移?

根據文件編號。國務院國發[2009]6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09]187號,自2010,65438年10月起,我市對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實行以下程序。

壹、申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與繳費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可攜帶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發《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1)申請書(附件二),(2)繳費職工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繳費職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5)繳費職工相關信息需要確認的,需提交本人的”。

二、出示《證明》,申請延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到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參保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1),符合轉移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向原社保機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絡函》。

三。辦理資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相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辦理基金轉移手續並發送到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

第四,辦理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轉移基金金額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需要認定繳費員工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的,應當出具繳費員工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問答

問:《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實施給需要轉移的職工帶來了哪些好處?

答案:1。《暫行辦法》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受理轉移申請後,保險轉移材料將在經辦機構間郵寄送達,我不用來回兩個城市交接轉移材料——省錢。第二,交費的員工不會因為不知道帶什麽材料而去辦理調動手續,只是提出壹個“調動申請”——省力。3.社保經辦機構最晚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轉移-接續)完成轉移接續手續-保存時間。

問:工人壹生在許多領域就業,並繳納保險費。當他們到了領取待遇的年齡,應該在哪裏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答: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責任不清,個別轉地方與轉地方之間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暫行辦法》按照“唯壹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戶籍所在地與上次參保地相同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戶籍所在地與上次參保地不壹致時,在上次參保地參保滿10年的,在上次參保地領取待遇;在最後壹個參保地參保未滿10年的,依次往前推到有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不滿10年的,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每壹個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都應該在壹個地方領取基礎養老金。比如江西的壹個農民工,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各交了5年保險費。到了領取國家法定待遇的年齡,因為累計繳費年限已經達到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由於他在三地均參保未滿10年,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礎養老金,三地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江西省劃轉相應資金。但如果他已經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麽基礎養老金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其他兩個省份要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問:為部分高齡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麽回事?

答:壹般來說,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是不可能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他們不可能在新參保的地方繳費10年,也就不可能在那裏辦理領取待遇的手續。因此,《暫行辦法》規定,這部分人員除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外,原則上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而是在原參保地保留關系。同時規定,可以為新就業的參保地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將臨時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回原參保地或領取地,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和基礎養老金。這壹規定既有利於緩解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能力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又保證了這些人在異地就業和參保,可以增加他們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累計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