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立維修資金賬戶。
《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1998]213號):
第四條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應當設立住宅部位和設施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稅字[1998]第7號),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五條商品房在出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相關的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來源於兩個部分:
1.銷售單位應按壹定比例從銷售價格中提取。多層住宅原則上不低於售價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
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由財政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提取不足的,按日提取金額的萬分之三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