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時效為二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終止的規定。法院應當在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執行,凍結銀行卡六個月。當事人應盡快到法院辦理解凍手續,否則會耽誤當事人使用銀行卡。當事人銀行卡解凍後,可以正常使用。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凍結當事人的銀行卡。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246條
對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有申請變賣的權利。
權利人書面申請變賣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被害人和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被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變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繼續凍結在其相應的銀行賬戶內;沒有相應銀行賬戶的,所得款項應當存入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的專門賬戶,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