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名稱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英文名稱Blue Ocea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BOPA,簡稱藍絲帶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是民間公益組織。
第三條 組織宗旨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致力於海洋環境保護,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圍繞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社會,倡導海洋保護,弘揚海洋文化,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積極為海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藍絲帶海洋保護計劃監督、督導法人及自然人會員發揮組織作用,奉行團結奉獻、關愛海洋、***同進步的行為準則,計劃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關愛海洋的大聯盟,***同宣傳和普及海洋保護知識。加強組織成員的自律及企業的國際交流,提高民眾的海洋環保意識。
第四條 主管單位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業務主管機關是三亞市海洋與漁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三亞市民政局。
第五條 協會地址
三亞瑞海花園杜鵑園五座四單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宣傳貫徹《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中國相關的海洋保護政策法規,提高全民海洋保護意識。
(二)遵照國際與國內法規,建立壹套鑒別可持續發展海洋經濟的環保標準,形成藍絲帶海洋保護公約。
(三)推行藍絲帶藍色標誌與藍絲帶海洋保護公約,對符合海洋保護標準的捕撈、旅遊等海洋經濟開發行為與海產品將被打上藍絲帶藍色標識。
(四)建立藍絲帶海洋保護基金。在社會各界以及專家的支持指導下,通過建立會員基金、社會捐贈、活動募捐等方式廣泛面向國內、國際各方面籌集資金,開展各項有關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
(五)組織成員企業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及實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向有關組織提出建設性意見。
(六)開展海洋保護調研及相關信息的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海洋環境保護及發展海洋經濟方面的成功經驗,並加以推廣。
(七)組建藍絲帶誌願者隊伍,開展誌願者系列活動,逐漸將海洋保護形成全民意識,人人自覺遵守。
(八)宣傳普及海洋知識及相關保護法律、法規。
(九)評選藍色天使,對於會員與誌願者在海洋保護及發展海洋經濟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彰。
(十)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十壹)舉辦國際海洋文化論壇,積極推動全球各國家的海洋科學、文化的交流,促進全球海洋環境保護。
(十二)開展和資助促進海洋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研工作。資助和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會員
第七條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由會長單位、理事單位與個人會員構成。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熱愛海洋環保事業,同意BOPA組織章程;
熱心BOPA組織工作,積極參與BOPA組織活動;
合法註冊的企業、環境保護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院校、研究機構;
無犯罪及其它不良記錄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BOPA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相關表格,由BOPA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會長單位可推選2名個人會員。對於熱心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積極支持BOPA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主席。凡經批準入會的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擁有在產品包裝、企業形象宣傳上使用組織標識及CI範例的優先權;擁有參加BOPA組織活動的優先權;
擁有為組織工作的優先權;
擁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權;
擁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和本會出版書刊的優先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BOPA組織的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BOPA組織的章程,執行BOPA組織的決議;
維護BOPA組織的合法權益;
積極完成BOPA組織交辦的工作;
主動向BOPA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並盡可能對發展組織事業提出建議;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匾、證書等BOPA組織的有關資料。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刑事制裁時,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三亞藍絲帶海洋保護協會設立理事會作為工作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與常務理事;
審定理事成員;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協會財務收支情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經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因正當理由不能召集,會長應當指定副會長召集和組織會議。如會長無故不履行職務,則會長職責由副會長代為履行。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秘書處應當提前7日將通知送達全體理事。
第二十壹條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壹)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
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協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會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副秘書長由協會理事會選舉,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經連選可連任。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與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發起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推薦單位所屬人員擔任常務理事,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與常務理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六條 理事的資格
(壹)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協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並誌願為本協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壹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協會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會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會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擔任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若幹名。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壹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BOPA經費來源
會費;
資助和捐贈;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BOPA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BOPA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BOPA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BOPA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BOPA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BOPA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報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BOPA的資產,任何團體、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條 BOPA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標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因協會發生分立、合並需要終止的;
理事會按表決程序壹致通過決定予以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協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協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5日理事會第壹次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