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集體土地所有權也依法受到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交易和轉讓,以及土地用途管制,任何人不得非法改變集體所有土地的用途。
國家嚴格限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集體土地也禁止對外開發建設和銷售商業地產。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15條第二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擴展數據
征收集體土地
(1)征收集體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
(二)征用土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或者村進行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發展基金。
(4)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經安置人員同意支付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征收集體土地的,農民集體有權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要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防止少數人在征地中私下授受、謀取私利。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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