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65438年7月1日起,全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全國操作規程》的要求,通過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
2021 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認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決定自即日起啟用。
1,定義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
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所在城市的,方可從賬戶中提取住房公積金。
按照我國規定,無論國企還是私企,所有企業都要為職工繳存和繳納住房公積金。
企事業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的性質,屬於企業成本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
2.自然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3.特征
(1)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還款: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返還職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