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改造項目提出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範圍內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計劃;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行業主持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費用;其中,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共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壹)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道設施的維護和保養費用;
(三)人為損壞住宅部位和設施,當事人要求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追回被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被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