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
(二)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
(六)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
(七)失火案件中,失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
(八)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九)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
(十壹)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壹款);
(十二)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件(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
(十四)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壹、二款);
(十六)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林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十七)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十八)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十九)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壹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