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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市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

法律主觀性: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第二十條個人賬戶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二)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三)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四)依法劃入個人賬戶的其他資金。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壹部分,按照下列標準記入個人賬戶: (壹)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記入個人賬戶;(二)35周歲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三)45周歲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四)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照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五)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個人賬戶。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存款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第二十三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和繼承。職工、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計入其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壹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停止劃入,余額可繼續使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失業保險的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第二十五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參保地區、縣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跨地區、縣域或跨地區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同時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門診和急診醫療費用;(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四)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應由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住院醫療費用;(二)急診搶救和住院治療,住院前7天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三)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和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壹)在本人指定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就診,急診除外;(二)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四)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五)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接受治療的;(六)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治療的;(七)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由個人繳納的。第三十壹條企業職工因工傷和患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起付標準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壹個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第三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壹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第三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壹個結算周期。結算周期根據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時間、惡性腫瘤放化療時間、腎移植術後腎透析時間和抗排異藥物門診治療時間設定。第三十六條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壹個結算周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醫院級別和費用金額分期計算、累計支付,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以下比例分擔: (壹)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最低起付線為1萬元,統籌基金支付80%,職工支付20%;2、超過1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3、超過3萬元至4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4、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2)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1,最低起付線1,統籌基金支付82%,職工支付18%;2、超過1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支付13%;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4、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1,最低起付線1萬元,統籌基金支付85%,職工支付15%;2、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個人支付10%;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4、超過4萬元的,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4)退休人員個人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的60%。但是,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