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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基金籌集

基金的來源:

(壹)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準,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壹定比例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基金的用途為:

(壹)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證監會負責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證券公司、托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