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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浙江省天臺縣計劃生育罰款是從哪年幾月份開始的啊,謝謝!

計生罰款必須具有合法性,所以就要看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出臺的時間了.

最早出臺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是1982年3月4日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出臺的

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試行)

附已經失效的當年出臺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試行)法規條文:

狀態:失效 發布日期:1982-03-04 生效日期: 1982-03-04

發布部門: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目 錄

第壹章 總 則

第二章 晚婚、晚育與少生、優生

第三章 獎 勵

第四章 經濟限制與懲罰

第五章 技術措施

第六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實行計劃生育,對於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中華民族繁榮昌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了控制人口的增長,提高人口的素質,進壹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國務院關於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大力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育齡夫婦必須接受計劃生育的指導。各級幹部必須帶頭實行計劃生育。

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要堅持思想教育和鼓勵為主,輔以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措施。各級宣傳文化部門、新聞單位、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農村人民公社,廣泛開

展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各項經濟政策和勞保福利制度要有利於計劃生育,對不按計劃生育的要實行必要的經濟限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壹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制訂和落實人口規劃,嚴格控制人口的增長。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學校、工廠、企事業單位和農村人民公社的領導,在布置工作、生產時,必須同時布置落實計劃生育。

第二章 晚婚、晚育與少生、優生

第七條 大力提倡和推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後生育為晚育。

第八條 計劃生育要求:

國家幹部、職工和城鎮居民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本人又有要求,經過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生育間隔至少四年:

壹、第壹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婦壹方未曾生育,另壹方只生過壹個孩子,又不在身邊的;

三、婚後長期不育,已領養壹個孩子,而後又懷孕生育的。

 

 農村普遍提倡壹對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嚴格限制生兩個孩子。對確有某些實際困難、要求生二胎的夫婦,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生產隊社員民主評議,由公社壹

級組織按規定的條件審查批準,可有計劃地安排生第二個孩子。但不論那壹種情況都不能生第三個孩子。農村安排二胎的具體條件(包括上述三種情況),由縣、市

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指標和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我省的少數民族,也要提倡計劃生育,在要求上,可適當放寬壹些。

九條 提倡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要堅決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有關禁止結婚的規定。凡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婦不要生育。要加強優生學

的研究。要大力宣傳和普及優生知識,加強婦幼保健,做好孕產期保健、嬰幼兒餵養和早期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和有條件的區鎮醫療單位設立優生咨詢門診。

關聯法規: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條 國家幹部和職工,雙方符合晚婚條件,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產假外,可增加產假十五天。對晚婚晚育的青年,在住房分配方面,應優先照顧。農村晚婚晚育的獎勵措施,由縣、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第十壹條 育齡夫婦只生育壹個孩子的,經本人同意,所在單位核實,由公社或城鎮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證》

下列情況之壹,不再生育的,也可發給《獨生子女證》:

壹、再婚夫婦只有壹個孩子的(再婚前壹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除外);

二、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死亡壹個的;

三、無子女夫婦領養壹個孩子的。

下列情況不能發給《獨生子女證》:

壹、壹對夫婦已有兩個孩子,送他人收養壹個的;

二、再婚夫婦已有壹個孩子,又生育壹個的;

三、第壹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可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幹部和城鎮職工十四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三十元至五十元或相當的獎勵,由父母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時間不超過十年。

獨生子女的獎勵經費可實行以下辦法:

 

 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項目中開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開支;國營和城鎮集體企業單位,由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開

支,確有困難的,可報經財政部門批準,在企業管理費中補充;城鎮待業人員、個體勞動者,夫婦雙方有壹方是職工,由在職壹方所在單位發給;壹方是職工,壹方

是農村社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發給;城鎮居民夫婦雙方都不是職工的,暫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

在有條件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也可采取給獨生子女母親壹年產假(包括法定產假)的辦法,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不影響調資晉級。實行享受壹年產假的,不再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

農村社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可在所在生產隊、大隊公益金或社辦企業利潤中開支,其數量應和城鎮獎勵費大體相當。實行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生產隊,獨生子女的保健費,應列入包幹合同中的集體提留部分;采用上述辦法有困難的,也可采用調低包產指標等辦法解決。

二、機關、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分配住房時,要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其住房面積可按兩個子女標準分配。城鎮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符合招工、招生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錄取。獨生子女可優先入托兒所、幼兒園,分配工作可優先照顧留在父母身邊。

三、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在承包土地、劃給自留山、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建房用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優先安排進社隊企業,優先扶持其發展家庭副業。

四、農村領有《獨生子女證》的社員,年老喪失勞動力以後,社隊應給予經濟和生活方面的照顧。已經實行退休制度的社隊,要給予無子女老人和獨生子女老人壹定的優待,隨著生產的發展,群眾生活的改善,適當增加退休金。

五、醫療和衛生保健部門對獨生子女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獨生子女患病,優先掛號、就診、住院。

第十三條 堅持貫徹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農村的獨生女兒,在勞動和工種安排上要給予照顧,壹般使其全年勞動報酬相當於當地中等男勞力的水平。

第十四條 農村要提倡和鼓勵男方到有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落戶後即為女方家庭成員,享受財產繼承權和所在生產隊社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歧視和幹涉。領有《獨生子女證》的獨女無兒的老人,如女婿是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可以列為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有關勞動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對計劃生育取得顯著成效,獨生子女領證率高,保健費開支大,集體經濟負擔過重的農村社隊,縣、市可視情況,在經費上給予適當補助。對這些縣、市,經費確有困難的,由省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四章 經濟限制與懲罰

第十六條 對於不按計劃生育的,實行必要的經濟限制:

壹、國家幹部和職工,計劃外生第二個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撫養的子女),從出生之月起,扣夫婦雙方工資的百分之五,扣工資的時間為七年。

1980年4月1日以後,生第三個及第三個以上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撫養的子女、再婚夫婦生育的子女,但規劃內第二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從懷孕之月起至出生後十四周歲止,扣夫婦雙方工資的百分之十。此後,每多生壹個,采取累進的辦法,增扣工資的百分之五。

幹部、職工超計劃生育應扣的工資,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工資中扣除。

城鎮個體勞動者超計劃生育的,應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根據其經濟收入予以征收,工商管理部門和勞動服務部門予以協助。

二、農村社員計劃外生第二個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撫養的子女),從出生之月起,扣夫婦雙方工分的百分之五,扣工分時間為七年。

1980年4月1日以後,生第三個及第三個以上孩子的(包括送他人撫養的子女、再婚夫婦生育的子女,但規劃內第二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從懷孕之月起至出生後十四周歲止,扣工分的百分之十。此後,每多生壹個,采取累進的辦法,增扣工分的百分之五。

農村社員超計劃生育應扣的工分,由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監督所在生產隊在分配時扣除。

實行包產到戶、包幹到戶的社隊,對超生子女的社員給予少包責任田,或提高包產指標、增加集體提留等限制。

對社員超生的子女,不得劃給責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已劃給的,應予收回。

第十七條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從孩子出生之月起,到結婚登記後壹年止,職工扣男女雙方工資的百分之十;農村社員扣男女雙方工分或勞動總收入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 幹部、職工、農村社員因不按計劃生育所扣的工資、工分收入,由扣發單位統壹管理,用於本單位的計劃生育,不得移作它用。

第十九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優待的夫婦,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收回《獨生子女證》,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費用,取消其他各種優待。

第二十條 幹部和城鎮職工,不按計劃生育,取消生育時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產前檢查費、分娩住院費自理,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夫婦雙方停發獎金壹年。超計劃生育的子女,十四周歲以前,不得享受統籌醫療和勞保待遇。

第二十壹條 幹部、職工不按計劃生育的,有關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三年以內不得評為先進人物。對於多次勸說無效、情節惡劣、影響很壞的,除了經濟上的限制以外,經縣以上單位批準,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和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幹涉他人計劃生育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謾罵、汙辱、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積極分子和從事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造謠惑眾,非法取環,破壞計劃生育的,要從嚴處理。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章 技術措施

二十三條 計劃生育要預防為主,避孕為主,因人制宜,采取綜合性節育措施。要做好避孕技術指導工作,推廣安全、有效、經濟、方便的避孕方法和藥物。農

村已生育兩個孩子的育齡夫婦,要教育其主動做絕育手術。確有手術禁忌癥或避孕多年有效的,應和所在社隊簽訂合同,保證不再生育。對節育手術受術者,醫療單

位要優先進行檢查和手術。

第二十四條 節育手術受術者,在國家規定的假期內,職工工資照發,不影響評獎。農村社員也應給予適當補貼。

絕育手術受術者可發給適當營養補貼,需另壹方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可給予壹定的假期,工資照發。

節育手術受術者,因子女喪亡或嚴重傷殘,要求再育者,經單位證明,縣、市計劃生育辦公室同意,可免費施行吻合手術。

上述手術費用,職工及職工沒有固定職業的愛人、使用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合同工,由所在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農村社員及城鎮待業人員由計劃生育經費開支。

第二十五條 醫療單位要提高節育手術質量,確保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做節育手術,必須由經過考核、持有《節育手術合格證》的醫務人員施行。對於節育手術中發生的問題,計劃生育、衛生、民政部門應認真負責,妥善處理。

第六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地、市、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是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農村的區(鎮)和人民公社應按規定配齊專職計劃生育幹

部。現有計劃生育人員經過考核符合條件的,按幹部管理。大隊和生產隊幹部中也要有專人分工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機關、廠礦、企事業單位和城鎮街道,應根據工

作量大小,分別建立計劃生育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幹部。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1、負

責統壹管理本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2、督促檢查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的執行情況;3、協同計委編制本地區人口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4、協

同有關部門搞好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5、協同衛生、科研、醫藥等部門落實節育措施、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做好避孕藥具的生產和供應。

第二十八條 計劃生育是壹項光榮的艱巨的工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認真學習和正確執行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改進工作方法,關心群眾生活,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二十九條 各級機關、團體、學校、工廠、企事業單位,要積極支持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執行和接受所在地區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布置和檢查。要建立計劃生

育責任制,逐級負責,定期考核評比。對計劃生育取得顯著成效的地區、單位和農村社隊以及優秀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

的地方和單位的領導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必要的經濟制裁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市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壹條 城鎮基層單位和農村社隊可根據本條例,經職工和社員民主討論,制訂計劃生育的《鄉規民約》。

第三十二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宣傳、文化教育、科研、醫藥衛生、工業、農業、財貿、民政、財政、公安、勞動等部門和工青婦等群眾團體,要各負其責,相互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因不實行計劃生育,已經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本省頒布的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停止執行。

來源:/minshang/hunyin/hunyinjiating/fuyangyiwu/2013/0508/4638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