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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配和初次分配到底包含什麽?

再分配(又稱社會轉移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結果的基礎上,現金或實物通過各種渠道在收入主體之間轉移的收入再分配過程,也是政府對要素收入進行再調節的過程。

(1)所得稅。居民、企業等收入主體當期繳納的所得稅、利潤稅、資本利得稅等經常性所得稅,應當依法繳納。政府以此調節企業和個人的初次分配收入。(2)房產稅。居民等財產所有人根據現有財產狀況繳納動產稅和不動產稅,如房產稅、遺產稅等。政府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屬於存量調節。(3)社會貢獻。居民向政府組織的社會保險計劃或各單位建立的基金支付的款項,如失業保險、退休保險、醫療保險計劃等。,以維持當前和未來的福利,確保他們將來能獲得社會福利基金。(4)社會福利是指居民從政府獲得的維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待遇(如失業救濟金、養老金、退休金、醫療保險待遇等。)和社會救濟資金(如生活困難補助和救濟資金)。(五)其他轉移收支,包括政府內部轉移收支;國內政府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援助、捐贈和會費支付,以及向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贈和贊助,以轉移收支;居民之間的內部收支轉移,如城鎮居民向農村居民的收支轉移,主要由政府的調控機制發揮作用,政府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收入調節是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社會公平的基本機制。

初次分配是指國民總收入(國民生產總值)與生產要素直接相關的分配。任何生產活動都離不開勞動力、資本、土地、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下,獲得這些要素需要付出壹定的報酬,形成各種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

國有經濟初次分配

國有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三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凈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使用;(2)以企業基金的形式,留給企業用於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3)按照按勞分配原則,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和使用。

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

城市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城市集體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財政,形成集中的國民凈收入;(二)以合作社資金形式上繳集資單位,形成統壹的集體收入;(3)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4)以工資形式分配給員工,形成員工個人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的初次分配:由於農村集體經濟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應以承包農戶為主體。承包農戶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1)以農業稅的形式上繳國家,形成集中的國民純收入;(二)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留給集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3)以管理費的形式留給農村政治組織;(4)以個人收入的形式留給農民。

個體經濟初次分配

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兩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2)稅後利潤全部形成個體勞動者的個人收入。

私營經濟的初次分配

民營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三部分:(1)以稅收形式上繳國家;(二)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3)它是由企業主以收入形式支配的。外資企業的初次分配:外資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為四部分:除壹部分註冊投資給外國投資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與普通企業相似,分別以稅收、企業資金和工資的形式形成國民收入、企業收入和勞動者個人收入。